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1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1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168號債權人 黃宗興 債務人山琪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美安 債務人林春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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