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六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收人何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米米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米米客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壹萬伍仟肆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壹拾玖元,折合新台幣捌仟壹佰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壹佰壹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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