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9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耀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256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王耀慶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犯罪事實
一、王耀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3年3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其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30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9月27日19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鎮居○里○○街○○號住處房間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混合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另案為警於105年9月30日上午8時許緝獲,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現可待因及嗎啡、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耀慶所涉犯者,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本院行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且被告於105年9月30日經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確呈可待因及嗎啡、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再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3年3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其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30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本件被告雖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5年後再犯本案,惟被告既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早已違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科處刑罰確定,顯見施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無法收其果效,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所定「五年後再犯」付觀察、勒戒之除刑化規定適用之餘地,應予追訴處罰依法論科(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參照)。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係以一施用毒品行為,同時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論處。另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3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以101年度簡字第16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101年度易字第9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9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嗣再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104年6月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及數度科處罪刑執行完畢,仍不知警惕,意志不堅,復予施用,足見其未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惟念及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且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斟酌其自陳係高職肄業學歷,擔任吊車司機,有父、母親、妹妹,未婚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文新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