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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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320號

原告 吳采臻

被告 林宜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35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000元,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下合稱系爭物品),未據繳納裁判費。系爭物品之市價核與原告陳報之金額相當,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4,350元【計算式:12,000+22,350=34,3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單位為新臺幣)

編號

名稱

訴訟標的價額

1

SWITCH(動物森友會)

12,980元

2

遊戲握把

1,850元

3

遊戲片(瑪利歐賽車8 豪華版 中文版)

1,590元

4

遊戲片(超級瑪利歐派對)

1,890元

5

遊戲片(健身環大冒險)

2,550元

6

遊戲片(世界遊戲大全51)

1,490元

共計

22,350元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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