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建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上字第118號上訴人 劉承宗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黃豐緒 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玉玲 律師
劉博文 律師上訴人 鄭行道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
賴昭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丁蓓蓓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