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8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8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86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辜庭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①壹萬零玖佰叁拾捌元②柒萬捌仟玖佰零貳元③陸萬陸仟陸佰叁拾伍元④壹拾壹萬柒仟肆佰貳拾肆元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十五點三九②十五點五九③十五點三九④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辜庭穎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4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381元及費用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㈡緣相對人辜庭穎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4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501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㈢緣相對人辜庭穎於民國103年3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
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4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60元及費用3781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㈣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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