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小字第1470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橋小字第147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陳佩伶
       郭甄育
被   告  楊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五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三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八年六月七日起至民國一○九年三月六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程淑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新臺幣)
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