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936號
原 告 李蕎安
被 告 陳家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廖春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936號
原 告 李蕎安
被 告 陳家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