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家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簡字第3號原告丁○○○
甲○○○己○○戊○○○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丙○○原告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辛○○被告庚○○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10月14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家事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