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33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嘉華 之繼承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7,
450元,應徵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