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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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70號
原 告 林育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