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266號
原 告 鴻翔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秀紋
被 告 陳力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本件被告戶籍址設於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原告 陳報 之梅川西
路址亦非被告本人收受,其送達處所不明,故原告應於5日內具
狀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