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1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31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相對人即債務人 柯貞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貳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柒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