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3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碧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所稱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之指摘而言,如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或採證違法、判決不公等,均非具體理由(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2點參照)。經查,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7年2月5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乙份附卷可稽,其於97年2月12日具狀聲明上訴,然聲明上訴狀僅泛稱:
「原審判決顯屬過重」等語,且表明上訴理由另狀補陳,顯未就本院判決為具體之指摘。上訴人既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