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79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二、請釋明債務人須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