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雖已提出必要支出數額及原因之證明文件,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宗勳附表:
(一)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務人97年3月至6月水、電、瓦斯費用之繳費單據。
(三)最新租賃契約影本,並釋明所租賃房屋坪數範圍、係供何人居住,若有其他居住人,其工作及收入狀況,及債務人每月實際租金支出數額與出租人聯絡方式。
(四)應受扶養親屬(即 劉林森 妹、 劉德謙 與債務人之配偶)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釋明其他扶養義務人(即債務人之一親等直系血親與二親等旁系血親)之工作及收入狀況,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五)債務人應釋明目前收入來源並提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