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重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再字第15號再審原告 陳王徵
陳王琨 陳政平 陳政恒 陳泰昇 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104年度保險上字第17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逾期駁回訴訟。
理由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萬元,依前述規定,應徵裁判費52,584元,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劉長宜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