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康立平 律師
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且原告表明現因傷就診,損害數額尚待擴張等語,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