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38號原告甲○○原告請求離婚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政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淑芬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38號原告甲○○原告請求離婚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政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