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刑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更正如附表所載)所示犯罪日期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593號裁定予以減刑在案,爰聲請就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欣怡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