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9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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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9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985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劉鴻傑┌─────────────────────────────────────┐│支票附表:98年度除第9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方忠榕 │土地銀行華│98年2月5日│13,027元│0000000│││││江分行│││││├───┼─────┼─────┼──────┼─────┼─────┼──┤│002│ 洪素娟 │板橋市農會│98年5月5日│16,800元│0000000││├───┼─────┼─────┼──────┼─────┼─────┼──┤│003│洪素娟│板橋市農會│98年6月5日│17,900元│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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