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34號原告 蔡昆山 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 律師
蘇小津 律師被告萬國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陳素蓮 訴訟代理人 王進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萬國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萬國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