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9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金連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林俊義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苗栗縣○○鄉○○段254、404、426、428、448、455、456、457、458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四、查報相對人即被代位人林金連之應繼分比例。
五、記載本件全體相對人姓名及住居所之聲請調解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聲請調解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