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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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九四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由轄區內殷實之人提出保證書而以新臺幣貳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因無法覓保,而有羈押之必要性,裁定予以羈押。
二、茲本院認被告雖仍有羈押之原因,但尚無羈押之必要性,爰命於以新臺幣二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戴博誠法官鄧敏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