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八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聲請人因被告乙○○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戴博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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