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97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係因限定繼承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影響甚大,須迅速確定繼承之形態,故規定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之法定期間,法定期間一旦經過,即不得聲明限定繼承。
二、查本件聲請人甲○○聲請對被繼承人乙○○(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生前住臺東縣臺東市○○路○段○○○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限定繼承聲請,惟被繼承人乙○○係於91年2月9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聲請人遲至95年12月4日始向本院聲明限定繼承,顯已逾3個月之期限,其聲明限定繼承,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郭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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