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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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專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7號原告造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廖正多 律師被告 林允照 即揚燁企業社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瑞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蔡錦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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