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26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民國96年8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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