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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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榮利
曾榮茂
曾冠愷
曾榮敏
曾榮池
曾絹媚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王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
核為新臺幣(下同)10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
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