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8號聲請人 張志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蔡萱穎┌───────────────────────────────────────────────────────┐│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歐 李維心 │第一銀行斗六分行│100年11月30日│60,000元│WA63194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