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順興具保人王明忠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明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彭順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2842號),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11月17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嗣由具保人王明忠繳納保證金後,已於同日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張附卷可憑(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2842號偵卷第6至7頁背面)。茲被告於本院10
2年3月26日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當日審理筆錄與報到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6頁、第58頁、第60至62頁);復經本院依法通知具保人王明忠應偕同被告於102年5月14日下午3時40分,前來本院出庭應訊,惟具保人仍未偕同被告到庭應訊,有本院送達證書3份、當日審理筆錄與報到單各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5至87頁、第91至92頁);而經本院囑警拘提,亦因被告行方不明未能拘獲,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4月11日東檢培列102助47字第05405號函暨所附之拘票及報告書等附件、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交辦單、本院拘票、報告書、職務報告各1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66至68頁、76至80頁),且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所示,期間被告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鍾佩真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