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陳玉玲
饒金猛 饒芳華 林美惠 蘇榮泉 蘇建維 許在安 賴愛玉 王昆山 被告 楊國志
李秀鈴 陳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刑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均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楊國志、陳足、李秀鈴未提出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3人被訴詐欺案件(刑事案號:
101年度易字第346號),業經本院於102年10月31日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謝宜雯法官王子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