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護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安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護字第88號聲請人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許明財 相對人蔡○○相對人蔡○○法定代理人陳○○上列當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蔡○○(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確實姓名年籍均詳卷)、相對人蔡○○(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確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一0一年八月十日起由聲請人繼續安置叁個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㈢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相對人蔡○○(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為未滿12歲之兒童,相對人之父母親離異,並約定由母親行使親權。相對人母親於101年8月7日未接送相對人等回家,經課輔班老師告知,社工到場發現其昏睡於房內地板上,立即聯繫119與管區警員到場,經搖醒告知是感冒藥物引起嗜睡拒絕就醫,但因精神恍惚實無力照顧相對人,相對人大舅雖有意願照顧相對人等,但雙方從未接觸,聲請人為提供相對人妥適之照顧環境,於101年8月7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並因相對人非72小時以上無法妥予保護,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之規定,准予由聲請人繼續安置相對人三個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已據其提出新竹市政府個案摘要表、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資料各一件附卷可稽,核與其上開主張情節相符,自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相對人尚屬年幼,猶賴家庭親職功能健全及輔導,然相對人之家庭經濟能力不足,且生母親職功能與技巧不佳,加以家庭支持功能不彰,親友資源薄弱,無法提供相對人關懷、妥適之成長環境,其安置之原因尚未消滅,非繼續安置不足以保護相對人,本院認基於相對人之利益,為提供相對人較為安全、關愛之生活教養環境,自有予以繼續安置,並妥予保護之必要,聲請人上揭聲請繼續安置相對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