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小字第9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被 告 聶文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是以,在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之適用時,法院受
理此種移轉管轄之聲請,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以原就
被」原則定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被告目前住所地在南投縣竹山鎮,此有被告最新
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院卷第16頁),顯見本件被告生活重心
應在南投縣竹山鎮。從而,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規定,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
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