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字第20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
被   告  黃金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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