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9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9875號聲請人理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費1000元。
三、本票原本4張。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周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