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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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98號
原   告 張陳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采樺林郁誠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1,161,5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宋采樺及林郁誠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附表:
一、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段○○○號房
  屋之訴訟標的價額,依課稅現值核定為734,900元。
二、請求被告給付租金、恢復原狀費、水電費及查詢費共426,62
  6元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26,626元。另自106年3月3
  日起至遷讓房屋止,按月償還17,500元部分,為附帶請求相
  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併算價額。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161,526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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