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一號
原告戊○○○
丙○○乙○○甲○○送達代收人戊右原告與被告丁○○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捌仟元折合銀元陸拾壹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壹佰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靜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官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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