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5號聲請人宏炬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簡曉君┌─────────────────────────────────────┐│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東鏘工業股│彰化銀行林│100年5月25日│347,243元│DR0000000││││份有限公司│口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