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九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九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