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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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36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 律師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9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犯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9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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