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37號原告A女被告 王家兵 王玉成 .
王家溫 王玉成. 王衣綾 王玉成. 王嘉莉 王玉成.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王玉成之繼承人王家兵、王家溫、王衣綾、王嘉莉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玉成於民國99年10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子女王家兵、王家溫、王衣綾、王嘉莉,且均未拋棄繼承,此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足憑,是本件自應由王家兵、王家溫、王衣綾、王嘉莉承受訴訟,惟被告等均未聲明為被告王玉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劉傑民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