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06號上訴人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 陳夢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治平劉治能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89,100,計應繳裁判費15,36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楊淑珍法官楊淑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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