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11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東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5月18日以法矯字第0950018707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了日期為97年8月18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82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源坤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