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字第14號再審原告 陳何凉 上列再審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所為之106年度訴字第332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01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33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2240分之1920,依此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286萬8171元(1,014㎡1,92022403300元=2,868,1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9,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