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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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 陳報 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554號聲請人 邱威彬 上列聲明人陳報被繼承人 陳玉市 之遺產清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陳玉市(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市○○路○○○巷○○號)於民國98年10月2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陳玉市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玉市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書記官楊惠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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