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0號
原告歐舒邁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星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昀采 時尚醫美診所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昀采時尚醫美診所之營業登記資料(須載明組織型態為獨資、合夥或公司法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及住居所等資料。
三、原告應提出兩造間有合意管轄或債務履行地在本院等約定之證明。
四、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