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24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448號

原告 羅啓銘

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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