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4341號
上訴人即
原告 許鴻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宗錡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