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竊佔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明國選任辯護人陳世明律師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張明國竊佔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李宗濡法官陳盈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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